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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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陳建維上力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里鎮公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07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8,7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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