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7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7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冤獄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行賄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為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被訴行賄案件,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至同年七月八日始由法院停止羈押,旋無罪判決確定,共被羈押四十八日,爰請求冤獄賠償云云。
二、按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於警訊中自白向臨檢之 王嘉私 行求賄賂新台幣二十萬元,要求讓其離去被拒,核與警員王嘉私、 王慶祥向華鑾 之指證相符,然查係非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其行為不罰,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五二八號刑事確定判決書可按,其行為難謂無違反公序良俗且情節重大,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仍不得請求賠償。聲請人猶以未向王嘉私等人行求賄賂,而王嘉私等人之供詞係故意誣陷,刑事確定判決既還其清白,自應賠償云云,非有理由。故聲請人請求冤獄賠償既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覆議。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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