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興分行法定代理人 詹益康 訴訟代理人 楊輝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陸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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