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23號原告 馮麗芬 被告 王裕博
吳致賢
洪悅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