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HOQUYNH(中文姓名:阮胡瓊)
HOANGVANHANH(中文姓名: 黃文幸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314號、第12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HOQUYNH(中文姓名:阮胡瓊)、HOANGVANHANH(中文姓名:黃文幸)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NGUYENHOQUYNH(中文姓名:阮胡瓊)、HOANGVAN
HANH(中文姓名:黃文幸)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羈押。茲因告訴人HOVANSON(中文姓名: 胡文山 )於本院111年6月22日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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