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宸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79號),業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21日始移送併辦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犯罪事實(111年度偵字第25094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德鑫
法官陳怡秀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