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九號
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律師
(送達代收人戊○○律師)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五之二號六樓
丙○○住甲○○住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 律師
康立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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