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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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勝昭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書記官陳冠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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