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00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00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5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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