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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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務人 陳弘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零壹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捌萬玖仟玖佰叁拾肆元自民國94年7月14日起至民國94年8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