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25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吳至勝 債務人 林秀春
一、債務人吳至勝、林秀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至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至勝、林秀春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新臺幣)│││├───────┼──────────────┼─────┤│7,208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83%│├───────┼──────────────┼─────┤│43,769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141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