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幸蘭 被告辰宇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家瑢 即 李盛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及保證債務事件,前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尚有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