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游百南
游智淵 游瑄巧 被告 林錫忠
鄭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51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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