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81號原告 張語珈 住台中市○區○○里00鄰○○路○段000號被告 林詩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易字第138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1年1月1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足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游士霈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