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8號原告乙○○被告甲○○GIL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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