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114號聲請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一張。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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