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2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211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月30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581509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未載利息,到期日民國94年5月30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相對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