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
┌──────────────────────────────────────────────────┐│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高雄二信鹽│111589│50,000元│94年5月27日│HA0000000│││││埕分社││││││├──┼──────┼─────┼──────┼────────┼───────┼──────┼───┤│002│甲○○│高雄二信鹽│111589│50,000元│94年8月30日│HA0000000│││││埕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