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0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廣吉鋼鐵有限│華南商業銀│000000000│11,812元│94年7月7日│0000000││││公司 翁廣吉 │行東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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