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羽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6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羽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判決,並於112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112年11月2日已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紙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梁淑美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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