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黃筱婷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律師
李育禹 律師被告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 訴訟代理人 謝明澂 律師
賴昱亘 律師 鄭志侖 律師 連彬翰 律師 侯信逸 律師 王國忠 律師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不成立、應予撤銷;備位聲明主張該決議無效等語。次查,該會議決議是否無效、不成立、應予撤銷,前經訴外人 蘇賣雄 對被告提起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1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為避免本件訴訟與上開另案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