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95號原告千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暄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先前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1萬3370元(計算式:1萬387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