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2號原告 洪嘉蓮 被告 邱德欽
張彤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張彤熙持有本院一0三年度司票字第九六二號民事裁定所准強制執行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被告邱德欽持有本院一0三年度司票字第九六一號民事裁定所准強制執行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其簽發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3年度司票字第961號、第962號號卷宗核閱無誤。被告張彤熙固自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然未見被告提出法院撤銷或變更上開本票裁定相關內容,或將該裁定正本交予原告收執,是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仍有受侵害之危險,揆之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程序上即有確認利益存在,合先敘明。
二、被告邱德欽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於103年10月5日與被告簽立委任勞務契約書,委由被告代為蒐集其配偶與第三人妨礙家庭之相關證據,約定勞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於當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予被告收執,惟被告嗣未交付任何證據予原告,依約即不得向原告請款。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實不存在,詎被告卻於103年12月20日寄發存證信函向原告催討上開票款,復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961號、第962號)。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張彤熙:其係基於與原告母親之情誼而答應協助原告,然因原告性情不定,且與其配偶和好後又表示要被告不要管伊的事,錢會照付等語,致其對於後續是否協助無所適從,便與原告母親商量後,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本票裁定。然其後已於104年間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母親,並放棄系爭本票債權,原告再提起本訴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邱德欽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於訴訟上所為之自認,於辯論主義所行之範圍內有拘束當事人及法院之效力,法院應認其自認之事實為真,以之為裁判之基礎,在未經當事人合法撤銷其自認前,法院不得為與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557號判決參照)。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乙節,經被告張彤熙具狀到院自認(參103年3月13日答辯狀),又被告邱德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視同自認。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本於其等自認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㈡、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張彤熙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被告邱德欽持有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均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核均與本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本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1│103年10月5日│35萬元│未載│CH-NO-321228││├──┼──────┼──────┼─────┼──────┼───┤│2│103年10月5日│20萬元│未載│CH-NO-321226││├──┼──────┼──────┼─────┼──────┼───┤│3│103年10月5日│25萬元│未載│CH-NO-3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