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另依原告96年11月19日狀載,原告就同一事件,已另具狀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家事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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