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2號原告甲○○被告乙○○
3樓上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25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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