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已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