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5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文安間請求清償
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聲明異議(依法視為上訴),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