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766號聲請人 毛俊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4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