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自緝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自緝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緝字第268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被告 彭献銘
國民生前住臺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為之,又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彭献銘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調查筆錄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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