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692號聲明人己○○○
丁○○乙○○丙○○甲○○戊○○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子 陳階進陳階華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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