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702號聲明人 吳惠敏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吳志評 是否有子女,若有,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父母 吳金水 、 吳宋 金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除聲明人吳惠敏及 吳惠玲 外,被繼承人所有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 吳志雄 、 吳志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