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