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9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呂雅雯 相對人 楊翠娥
李慧玲 李宗修 李慧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芳章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至144年10月2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芳章。嗣被繼承人李芳章於99年7月23日死亡,全部抵押物於99年9月14日繼承登記與相對人楊翠娥、李慧玲、李宗修、李慧姿。而債務人李芳章於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1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342,910元及自100年8月1日起至100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22計算之利息,另自10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3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表、繼承系統表、相對人戶籍謄本、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中院 彥家恩 自第117751號函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東區│旱溪││110之16│建│76.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臺中市東區旱溪│加強磚造│一層:36.38││││││段110之16地號│二層樓房│二層:37.85││全部│││1105├───────┤│合計:74.23││││││臺中市東區十甲││││││││東路398巷3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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