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東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原東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東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加郡 被告 黃憲騏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邱奕智法官林彥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竹瑩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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