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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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吳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附表:公示催告:103年度司催字第4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吳月嬌│土地銀行臺東分行│103年12月15日│16,000元│AWB0000000││├─┼──────┼────────┼───────┼─────┼──────┼──┤│2│吳月嬌│土地銀行臺東分行│104年1月31日│9,870元│AWB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