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26號
原   告  王瑞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麗媛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
  萬伍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
  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玖仟
  肆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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