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626號
原 告 王瑞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麗媛 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
萬伍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
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玖仟
肆佰壹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