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27號聲請人江○明住○○市○○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江○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呂偵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