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三友國際有限公司即再審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7,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00,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