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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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錦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震宇 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錦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田震宇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果,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經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廖珮玲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