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90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定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因涉犯毒品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具保新台幣1萬元,免予羈押,而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且被告經本院囑託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查,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已逃匿,應堪證明,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