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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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14日下午4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貳拾
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丙○○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乙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就學貸款申請單、放款借據、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