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53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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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家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3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14日下午3時5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捌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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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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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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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10月30日│230,000元│95年10月30日│TRB0000000│家正國際│台灣區中小企業銀│
││││││有限公司│行仁武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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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11月08日│200,000元│95年11月08日│TRB0000000│家正國際│台灣區中小企業銀│
││││││有限公司│行仁武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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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5年11月20日│243,800元│95年11月20日│TRB0000000│家正國際│台灣區中小企業銀│
││││││有限公司│行仁武簡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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