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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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34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4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5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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