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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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5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本件已依本院96年度南簡調字
第77號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台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