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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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衡粦 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陳映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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