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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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抗告人即

原告 劉文明

相對人即

被告 劉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予以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於114年4月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二、茲查明抗告人於114年3月26日在超商繳納抗告費,因入帳遲延,導致查詢錯誤,故依職權將該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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