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抗告人即
原告 劉文明
相對人即
被告 劉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抗告駁回之裁定予以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而於114年4月7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
二、茲查明抗告人於114年3月26日在超商繳納抗告費,因入帳遲延,導致查詢錯誤,故依職權將該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翊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