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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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六八號
原告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福元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因有左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捌佰元。
2、提出被告甲○○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欄)。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