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392號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法定代理人 蘇敏硬 相對人六專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此項裁定已於94年10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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