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4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偵查案號:
94年度毒偵字第1481號),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納該保證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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