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二九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一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其中公訴人所提出之日出日沒時間表與被告二人竊盜時間之年度不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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